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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第4页)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7-8-7

保障水平之高,在世界上的低收入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可以说,相对地来讲,我国传统的、适用于公营部门的社会保险制度待遇水平过高,保险程度过度。社会保险制度如果现在一下将这较高保障程度的制度放大至所有劳动者,整个社会是否撑得起。还有一个问题,即面宽自然缴费的人就多,虽然从近期看,一些被扩人员可以负担原有制度下人员的部分负担,但不要忘记,从长远看,若干年之后,社会保险基金同样要负担所有缴费人的养老金。
  
  在社会保险立法中能否考虑渐进地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而不是一步到位。具体讲可以考虑两种方式。第一,将范围扩大到大部分企业,而规模很小的企业可以暂不包括在内;其次是将人员范围扩大到企业的各类劳动者,打破劳动者的身份界限,但对享受社会保险的最短就业时间可有一定的要求;最后是将范围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第二,将社会保险中的部分项目扩大,而不是将社会保险中的所有项目同步地一下子覆盖到城市中所有从业人员。如先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扩大到所有劳动者,然后再将其他项目分阶段地扩大。世界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即是如此。有资料显示,社会保障发展到今天,其各个项目仍然只在一部分国家建立。例如,全世界只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有二分之一的国家有医疗保险制度。就是建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某些项目的覆盖群体也是局限的。如美国的医疗保险只覆盖65岁以上的老年人。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其社会保障的项目还比较单一,如新加坡只有受雇者养老项目,没有反贫困项目。香港地区只解决贫困问题,只有处于贫苦线以下的人才能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等。
  
  (3)是否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中,或者说得更现实一些,是否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中。在社会保障理论界,有不少学者提出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主要根据包括:农村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耕地在逐年减少、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等。我认为,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条件下,农村的社会保险应当与城镇区别考虑,或者说分别立法。中国的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将城镇雇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搬到农村恐怕行不通。但这一点还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障碍。最大的问题还是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问题。首先,中国的几亿农民中有很多人的年收入水平十分低下,或者说他们手中的现钱很有限。对于大多数的农民来讲,根本无力支付养老保险费。其次,从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来看。城市中的很多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面临着诸多困难,乡镇企业的总体情况则更甚。在中国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乡镇企业的地位十分关键。所以,不宜在现阶段给其加上强制性养老保险的负担。再次,从中央政府来讲,在近几十年内,无力对几亿农民的养老保险承担责任。在城市,养老保险扩大覆盖范围还只是起步阶段,就是将养老保险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的所有劳动者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更不必说将几亿农民一下子纳入其中了。在目前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对农村的养老保险可以只规定原则。具体内容包括,继续沿用农村目前以个人储蓄为主的养老保险的作法;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人积极参加本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对于没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老人继续实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还是应当提倡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这是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特点,也是许多西方人所羡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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