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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第3页)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7-8-7

承担着社会保险事物性管理的责任。在社会保险立法中,要将企业既缴费又管人的双重责任变为只承担缴费一种责任。关于缴费比例也有必要讨论企业在社会保险中应负责任的度。现实情况是,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负担的缴费比例平均达到30%。国有企业的刚性利益格局和保险功能扩大化的趋势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这在客观上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障碍。为了维持社会保险的支付水平,则企业的缴费率居高不下,而很多企业效益的不佳必然导致低收缴率。在此背景下,仅仅是加大收缴力度,如加强劳动监督检查等,其最终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不能不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再者,扩大覆盖面是否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一下子将所有企业无一例外地统统纳入缴费范围,则会出现一些非正规部门的小型企业或超小型企业因不堪重负,而消弱其吸纳大量劳动力的积极作用。
  
  (3)个人责任。劳动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每个人享受这些保险权利的同时应尽的义务;是劳动者为可能出现的与劳动有关的风险而进行的“零存整取”式的最有效的预防手段。例如养老保险,在建国后的40多年里,职工个人从不缴纳任何养老保险费,养老费用全部由企业和国家包下来。社会保险改革的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职工由不缴费到缴费。这种变化符合大多数国家所实施的三方负担原则。改变了我国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完全依赖国家和企业的旧观念。它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最具突破性的革命。
  
  关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认为,确定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两个出发点,一是有利于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二是结合我国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和可能。关于覆盖范围我谈三点看法。
  
  (1)是否将公务员或是所在单位全额拨款的公职人员纳入城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之中。有人提出,这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应当自成体系。还有人认为,城市职工应无例外地加入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我赞成后一种观点。因为它是培育劳动力市场的直接需要。只要我们承认劳动力市场应当是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亦应有统一的制度(现实中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况是人为造成的)。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必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类型的单位之间流动。如果没有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不同性质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衔接问题,基金分割管理,不能调剂使用,势必严重阻碍劳动者的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当然,不否认根据不同类型人员的工作特点设计一些具体的保险办法,如保险费率、管理问题和基金的调剂使用问题等,但不同人员的待遇标准不宜过分悬殊。
  
  (2)是否将城市劳动者一下子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承认社会保险关系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则社会保险关系的覆盖范围应当以全体劳动者为对象。但在现实中,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首要的因素就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拿养老保险来讲,养老保险的理想保障范围应当是全体劳动者,或者说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获得他们老年时所需要的补偿。但这种权利的实现程度又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就是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最初也不是一开始就把全体雇员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而是根据不同行业的雇员的特点而有所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才逐步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全体雇员。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险立法中,有必要研究一下,是否在现阶段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越宽越好。面宽当然是好事,但是不是一下子宽得起。有外国专家认为,我国建立于50年代初、适用于公职人员和国企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项目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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