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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企业改革要在有限责任上下功夫(第2页)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7-9-5

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只有这样的公司法人才能够分散风险、广泛集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一系列制度特征的总根子
  
  企业形态由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是企业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在历史上,无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出现早于有限责任公司。人们一般把1602年创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视为早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成的标志,而在此之前,难以吸收他人出资,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局限,可以说是没有生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出现,使企业的机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风险和利益都集中于所有者身上,利益关系结构的焦点非常集中。对一个无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来说,由于他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如何经营就成了涉及身家性命、生死悠关的大事,必然要亲掌企业经营大权。因此,在无限责任公司体制下,经营大权不可能旁落,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不可能分离的,这就决定了现代公司的所谓“治理结构”也是不可能在这里产生的。
  
  而有限责任企业形态的出现,就使企业同过去小业主式的经营以及无限责任公司,在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上,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下,股东以实出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资额以外的个人其他财产,不受企业经营的牵连,风险被限定了、分散了,对出资者来说,它不再是无底洞,而是有限度的。这时,才有可能吸引他人出资,广泛集中社会资本,实现资本的社会化;也只有在这时,现代企业的一系列制度特征才能够产生。因此可以说,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一系列制度特征的总根子。
  
  分析一下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的四句话,就可以看出有限责任的根本。
  
  首先,我们说产权明晰。为什么有人容易把产权明晰误解为私有化呢,原因就在于把产权明晰理解为个人产权,而没有从有限责任这个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出发来理解。常常听到有人说,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产权怎么不清楚,难道必须量化到个人才算清晰吗?实际上这是误解,企业产权清晰是有限责任的要求,同私有化无关,在无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下,企业的最终归属也是很清楚的,但是,企业的财产没有边界,同出资人的其他财产是切不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不清楚的。我国的国有企业正是如此,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当然是清楚的,但从有限责任的角度来说,又是不清楚的。有限责任要求企业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企业的法人财产没有边界,和国家的其他财产切不开,那又怎样承担有限责任呢?我们讲现代企业制度要产权清晰,主要含义就在于此,并不是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每一个人才叫产权清晰。因此,只有从有限责任这个根本要求出发,才能够正确地理解产权清晰,才能和私有化区别开来。
  
  其次,我们说政企分开、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有限责任把出资者的责任限定了,企业的经营不会累及出资者的其他资产,更不会累及其身家性命,这时所有者才有可能超脱出来,把经营大权交给他人去掌握,所有权和经营权才有可能真正分离;出现了这种局面之后,专门的经营者阶层才有可能形成、发展和壮大,专家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才有现实可能。我们常讲两权分离、政企分开重要,但怎样才能分离呢?回顾一下历史我们就可以看到,有限责任是关键,它才是两权分离的根本前提。没有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出现,就不可能有两权分离;不彻底解决有限责任问题,就做不到政企分开。试想,如果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后果都由政府承担,没有明确的有限边界,成了无底洞,政府怎能不去直接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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