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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创新:家族管理突围法
作者:张洪费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7-4-9

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目标是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资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4],其主要包括治理主体的创新与治理机制的创新两个方面。
  
  1.治理主体的创新。谁参与治理,是出资者还是利益相关者?这是私营企业治理主体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源于两权分离,这实际上就是对私营企业治理主体应按股东主权的逻辑认定,其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条件下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私营企业的治理主体是雇主或股东。基于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强调私营企业的法人性和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因此,私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就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即资本所有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一般雇员。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企业的法人财产,而不仅仅是股东投入的资产。企业法人财产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主要由股东的直接投资和债权人的债权形成。如果股东凭借其专用性资产获取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凭借其债权参与治理。同时,债权人的债权若无抵押,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其损失也不可低估。故债权人应当成为私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另一方面,经营者和一般员工等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业面临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青春年华与自信心等的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5](P127)。同时,当代私营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经营者和员工的人力资本。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必须有充足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只能来自于这些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员工。
  
  由此可见,私营企业治理权应归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共同拥有,他们通过企业所有权的分配来相互制衡,通过治理权的分享来引进资金和留住人才,以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资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治理机制的创新。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如何行使?这是私营企业治理机制的问题。为建立高效能的治理机制,私营企业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坚持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将是私营企业治理的根本宗旨。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而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坚持在保证股东利益基础上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原则。它坚持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资本所有者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只有资本所有者才能够拥有企业所有权,才能成为治理主体,才能拥有治理权。无论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和债权人,还是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者和员工,他们都对私营企业做了专用性投资,因而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成为治理的主体。他们与私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所追求的目标。不过,坚持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首先还是要保证股东的利益,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有效前提。在资本所有者中间,有两类主体属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关注和保护,这就是广大小股东和一般员工。由于大多数私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再加上家族控股的“一股独大”,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是可想而知的,广大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另外,普通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私营企业中受到侵害的事情也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不少,笔者在此不做过多论述。
  
  (2)治理形式多样化。现在论述私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文章很多,但是它们大都把完全的社会化,看作成实现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必然趋势。完全社会化,实际上就是放弃家族所有或控股,把私营企业变为完整的社会化企业,在此意义上构建现代化的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可能是私营的,也可能是公有的,那要看控股主体是谁,谁是第一大股东。我们认为,完全社会化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践上也不乏其例,不过它并不是私营企业发展的惟一趋势。因为完全社会化是在私营企业遇到资金“瓶颈”和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下的无奈选择,因为市场上的“经济人”是不会随便把视作为自己或其家族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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