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权拟转让一事目前已经暂停运作。
但在舆论中,事件仍未有结论。
“这次舆论对乔家大院问题的揭露,由经营权转让开始,进而深至其内部管理内幕。由于是由内部人‘造反’,比我过去经历过的那些案例问题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国务院参事、中国社科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嵩龄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由于记者们不是搞遗产经济学的,因而虽然现象暴露了,但也未必得出关键性结论。”
在他看来,我国遗产管理中出现诸如乔家大院这样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是出在政府的遗产主管部门身上。“以前我对这些问题的批评总是指向旅游部门。现在看来这远远不够。批评旅游部门,仅仅是指出不应那样经营。遗产主管部门也应同时提出应当怎样经营。然而我国的这些部门至今尚未真正做到这一点。”
转让动机受质疑
“文保单位和旅游部门其实一直在探索适合的合作方式。”原国家文物局顾问,国家文物局法律专家组专家谢辰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但是乔家大院转让经营权事件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餐馆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现在是谁都想把乔家大院吃掉,这从指导思想上说就是错误的。”
在国务院参事徐嵩龄看来,这次转让除违反《文物法》以外,祁县政府的转让动机未必纯洁,方案的正确性更值得质疑,且整个事件“既不合章法,又充斥腐败”。
“县政府说转让是为了申报世界遗产,预算计划为2亿元。这是怎样一个数量概念?”徐嵩龄说,“龙门石窟申遗的整治耗资为1.5亿,都江堰申遗的整治耗资为2亿,不足2.5亿。乔家大院的遗产环境和经济社会环境远不能与龙门石窟、都江堰相比,它的2亿元是怎样计算的,又计划用来干什么?至于方案制定,祁县说是仿效‘安徽西递、宏村’与‘云南丽江古城和玉龙雪山’。要是这样的话,他们的理解就是错误的。因为西递、宏村和丽江古城的成功申遗,都在旅游开发之前。转让方案的核心问题是:经营权向私人公司转让;私人公司并不具有文物保护资质;文物所有人仅占有股份的1/4,在遗产经营中没有决定权。”
徐嵩龄告诉记者,关于事件之前有关机构对乔家大院的管理,之所以不合章法,是其将优质资产分割(裂解乔家大院),将优质资产与潜质资产混乱捆绑(以前的祁县旅游发展公司)或不同资质资产进行捆绑(现在的祁县远大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提高同类潜质资产的品位进而与优质资产整合;说其充斥腐败是因为第一,政府官员在公司中占有股份,第二,职工数量(128人)过度冗余,第三,乔家大院的管理资金远高于职工工资支出。它的年经费为1000万。以人均工资1000元计,总量不过为150万元。“其它的钱是怎么花的?”
记者在年后多次致电祁县县政府和文物局等相关单位,但均未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有内部人士称,各相关负责人目前“不便接受采访”。
尽管乔家大院“转让”风波激起千层浪,但似乎争议并非只停留在文物保护方面。实际上在全国的范围内,有关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文物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探索却一直都在进行。
景区的“两权分离”探索
“实行风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我国各省其实早有先例。”身为山西人的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品牌专家赵加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1999年,武夷山景区(内有多处国家重点文物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