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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集团行政管控向治理管控的转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8-4-17

  单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出于资本运营、内部经营组织、风险隔离、市场竞争等需要或目的,必然向集团化经营模式发展。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法人联合体,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以资本经营为主的金融集团和以产业经营为主的产业集团。
  
  一、行政式集团管控的产生和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制度发展的特殊性,中国企业集团的形成除了通过理性的市场方式自主联合成立以外,还存在大量行政企业集团(包括行政捏合的集团和原政府职能部门翻牌成立的集团等)和以及民营企业高速发展裂变形成的家族企业集团。这些特殊历史时期催生的特殊行政集团或家族集团,受限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惯性和管理理念的认知水平,普遍都带着行政管控的烙印。
  
  在行政式管控模式下,母公司因为现代产权制度意识淡薄,企业治理和管理常常混淆,母公司越过子公司的治理层直接对子公司的职能部门进行直接管控;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被虚化,子公司的董事会只是一个法律符号,形同虚设,没有独立的决策权;母公司还直接通过行政方式任免子公司的高层甚至中层管理人员;母公司无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任意划拨资产,任意决定关联交易,任意决定利润分配等。
  
  行政式管控违反了基本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原则,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管控过度,不该管的越位干预,导致子公司经营积极性难以调动;
  
  二是由于管控指挥线过长,容易造成管控缺位和低效,该管的没有管好;
  
  三是行政式管控协调界面多,协调和监督难度大,导致高昂的管控成本;
  
  四是行政式管控侵犯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式集团管控已经无法适应现代企业高度变化和竞争的经营环境。
  
  二、治理型集团管控模式
  
  治理型集团管控是指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基于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充分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人格,主要通过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派驻产权代表,同时通过契约化的集团章程,来决定或影响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现组织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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