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笔者认为:应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以甲公司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在领取“四证”后,以甲公司名义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取得银行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3.支付土地价款或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专户
4.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
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是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消。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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