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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第2页)
作者:栾晓锋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8-6-23


  3.计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1200-1120-66.6=13.4万元应计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续案例1:假如分房时无法计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即:1200万×15%(假如项目所在地计税毛利率为15%)×33%=59.4万元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200万
  
  贷:预收账款1200万
  
  2.根据税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时需交纳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3.待计算出计税成本,结转收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借:递延税款59.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9.4万
  
  二、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合作
  
  案例2:甲、乙公司均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甲公司名义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并以甲公司为主体联合乙公司共同开发,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共同投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甲公司股份比例占60%,乙公司股份比例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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