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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的资产减值会计的相关问题探讨(第2页)
作者:袁媛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8-5-29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短期投资市价、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等资料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其中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其结果会因人而异。为了使期末资产计价与当期损益计量更可靠,新准则更多地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规定了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的内容,要求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新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其以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并且对预算期进行了限定,对预算期以后的现金流量趋势进行了保守的限定。这些规定在理论上确实提高了计量的可靠性,但在实务中,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对于企业来说那将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可收回金额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需要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而贴现率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因素,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同时资产减值准备再确认缺乏权威性。企业外部人员对企业的资产性态、使用价值知之甚少。因此,注册会计师、证券监管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对企业确认的减值进行再确认缺乏权威性。
  
  (一)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
  
  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当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五年时,其未来现金流量就变得更不可测。因此,笔者认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应该合理的根据管理部门已经批准的最后预算或预测等基础上。企业一般应使用稳定或递减的增长率,除非有证据表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应该以合理的、可支持的假设、推测为依据。所有可得到的依据都应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中考虑到。对依据的依赖程度应与依据可被客观验证的程度相一致。如果已预测出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数量范围或时间范围,那么在决定未来现金流量最佳预测值时,应考虑结果的可能性。
  
  (二)折现率难以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三条规定:折现率应当是一个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它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折现率的应用上,包括利息的可收回金额一般依照两种方法计量:一是包括实际债务利息的未经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二是以贷款利率等一些年利率进行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支持前一种方法的学者认为用债务利率,如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得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实现计量日的较实用的方法。他们认为,没有负债的企业也需要将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初始的投资决策已经包括了对负债和权益资金成本的考虑。但使用包括利息的可收回成本法对实质相同的减值资产带来不同的账面价值,由于这些固定资产属于不同的企业,而企业的负债能力各不相同,折现率除了代表货币时间价值,还应该反映评估资产的特有风险。因此,用负债利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不是计量这些资产的适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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