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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如何监控企业财务(第3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5-28


  (二)递延资产
  
  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列示递延资产,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市监管机构同意,全资企业还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否则,不得列入
  
  递延资产。
  
  (三)固定资产竣工入账
  
  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项目,应按暂估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列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四)待摊和预提费用
  
  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需报特派员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监管
  
  被监管企业应严格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收入,准确核算利润,按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监管机构对企业收入、利润实现的真实性和税后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报告的监管
  
  企业应按月、季和年度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还应同时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监管机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企业法人代表离任,须由监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按照新《会计法》规定,企业董事长(国有业业厂长)、总经理和企业财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监管机构将依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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