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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如何监控企业财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5-28

  出资人监管的对象和范围是其全资、控股企业;出资人是企业当然的财保务监管机构;监管的总体方式以监管机构审批备案和向监管对象——企业派驻监管特派员相结合为宜;监管的内容主要有资金、资产、费用、收入及利润分配、财务报告五大项。
  
  资金监管
  
  (一)筹资
  
  当企业拟实施下列筹资行为时,应分别报特派员、监管机构同意或备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筹资方式,导致改变企业股本结构肘,事前须经监管部门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接受非货币资金投资,须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部门确认。
  
  3、用资产抵押方式向外举债筹资,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部门同意;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的,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先征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的资产抵押贷款,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资本金
  
  未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本结构。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筹资及法定重估中资本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弥补亏损引起盈余公积金的变动等.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消费资金
  
  控股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全资企业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运营资金
  
  各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季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
  
  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管时,为确保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为个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必须经特派员复核、签批,凡无合法依据、标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企业一律不得支付;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会计事项,有权要求企业不能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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