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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第2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8-5-17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案例]
  
  [案情说明]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处理]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设备给中浦(通什)资产租赁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递延收益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②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年初(分两期)支付租金时:
  
  借:递延收益100000
  
  制造费用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200000÷2=100000
  
  [分析指导]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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