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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会计环境与模式比较(第2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8-5-17


  我国属群体导向文化,讲求集体主义。在道德上,崇尚合作,讲求人和,重感情不重法治。在社会风尚上,社会倾向权力等级差别,同时认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因而在会计目标与会计信息披露上,满足国家需求,对国家无需保密。
  
  二、中德两国会计模式的比较
  
  (一)关于会计目标的定位
  
  德国会计目标的总体定位实际上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综合。谢尔德巴赫在他的《商法年终决算》一书中明确地表达了这一思想,他将商法报表的任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划分职责的职能;二是提供信息的职能。显然,前者是指受托责任信息,后者则是一般的决策有用信息。鉴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规范,两权分离尚欠彻底,我国的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受托责任观”。
  
  (二)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管理或影响会计的机构与组织;二是会计规范体系的形式与约束方式。
  
  德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比较松散。德国会计职业界的规模和力量弱小,现有会计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委员会等机构。德国会计协会(1931年创立)负责制定会计职业标准,是会计职业界的代言人。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61年创立)的宗旨是:维护全体成员的职业利益,并监督其对所承担义务的履行。它本身受联邦经济部监督。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GASC,1987年5月创立)的职责是,制定有关合并财务报告方面的会计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中代表德国利益。GASC制定的准则须由德国司法部颁布,但立法机关可以否决,这使其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
  
  我国对会计实施管理的机构与组织包括三个方面:立法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主要是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和税务机关;会计职业团体,包括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一些地方性或行业性会计团体组织。我国会计人员主要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确认和任免、业务等级核定、工作职权的赋予以及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确认、执业的规则及程序、权限的确定和争议的裁定等。基本的管理依据是《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应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总会计师条例》等。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也应进行改革。
  
  (三)会计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德国会计规范由联邦司法部负责制定。德国会计规范制定者(也称为立法者)的任务是制定出满足下列要求的会计规范:一是会计规范应该使企业不能做出一项有利于一定的利益集团而不利于另一利益集团的决定;二是会计规范应该使企业不能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错误的或不完整的会计信息,以至他们基于这种信息做出错误决策,引起资产损失。这样,德国会计立法者就不得不站在“真正的外部信息使用者”立场来制定财务会计规范,从而使德国的会计规范纳入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模式。通过规范会计信息给有关利益各方一种保护,使他们免遭错误会计信息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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