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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全球统一模式是否能实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8-2-13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
  
  沃顿商学院管理学教授马歇尔·迈尔(MarshallMeyer)专门从事中国工商企业的研究。他认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已经成为制定全球治理标准的一股力量,尽管这股力量可能正在发生变化。他说:“在很多学者看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已经产生了单方面将美国的公司治理标准强加给世界其它地方的效果,但近来反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呼声有所减弱。”
  
  他指出,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DukeLawSchool)的一项分析中写道,“美国证券法在内幕交易和近来的公司治理等问题上的域外效力均遭受了重大批评,这表明,世界各地对这些法律所针对的行为所持的文化态度也存在着巨大差异。”
  
  中国的公司董事会通常有12或13名成员,其中包括三名外来董事。但是,迈尔指出,中国的董事会与美国董事会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通常,中国的商业组织是建立在一种子公司体制基础上的,在这种体制中,母公司下设许多子公司、“孙子”公司,甚至还有“曾孙”公司。母公司通常不设董事会,因为它完全是国有的,但这种网状体制中的其它公司都设有自己的董事会,尽管它们的董事会成员往往是同一拨人。
  
  迈尔说:“有种观点认为,我们将实行一种单一的治理模式,这样,全球资本就能对各公司的基本方面进行比较了。这种观点很有意思,但事实却是,中国模式并不会变成美国模式。”他又补充说,中国的独立董事通常都是具有某方面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员,如会计师、律师、教授等。这些董事帮助解决技术问题,但并不指望他们像美国公司的外来董事一样去提供战略上或管理上的大方向。
  
  在中国香港,商业社区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独立董事多半是凭借自身优势而获得任命的,并不像西方国家那么注重他们从事的行业或是他们自己公司的规模。迈尔指出:“在香港,人们只是更倾向于查看一个人的工作业绩。”
  
  据洛尔施说,在其它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世界银行(theWorldBank)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the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等为新兴经济体提供融资的机构已经试图发起治理改革,特别是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情形之所以会如此错综复杂,就是因为大部分资产由私人资本所拥有,公共市场在全部资本所有权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他补充说,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强大的控制性家族依然操控着公司。“这些投资者对某一国的公司治理是否有兴趣要取决于他们的金融利益。我们看到了许多‘空头支票’式的口头承诺,但它们究竟在何处会真正兑现却是个永远的谜团。情况就是这样。资本是通过家族财产和私人财产得以形成的,因此,公共市场的发展就较为落后了。”
  
  沃顿商学院管理学教授彼得·卡普利(PeterCappelli)也认为,全球资本将对全球趋同于一种有利的模式发挥作用,但他又说,至于公司董事会结构和治理行为中还将留存多少地方特色,就要尚待以后见分晓了。
  
  卡普利提出疑问说,“如果全球的公司真的趋向同一种治理模式,那么国际投资团体就是推动这种趋势的力量。想获得这种收益的公司就必须按自己的规则行事。于是,这样一个问题就来了:它们希望有多少共性是超越治理体制的?我的猜想是,它们希望全世界都能获得相同的结果,该结果就是指财政金融方面的透明度。只要这个结果能够实现,发生的过程也就不那么重要了。如果各国不同的治理行为能够提供令人满意的透明度,那它们就能继续存在。”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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