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情况却有些参差不齐,其中,国有公司很晚才做出回应。
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sianCorporateGovernanceAssociation)的一项分析表明,印度对第49条规定执行不力,许多公司无视这些治理准则。该协会的一名会员在一篇关于印度公司治理的评论中指出:“大多数中小型公司没有认识到公司治理的价值所在。多数上市公司,包括很多大公司,都只是采用一种‘逐项核查’的方法。”
分歧意见
沃顿商学院管理学教授马洛·吉兰(MauroGuillen)认为,尽管颁布了新的监管法规,也对初步实施良好的治理行为进行了善意尝试,但他并不确信全球必将趋向同一种模式。他说,20世纪90年代,确实有过向美国模式靠拢的趋势,但在经历了安然公司(Enron)和世界通信公司(WorldCom)等企业的丑闻事件后,其它国家开始担心美国模式是有瑕疵和缺陷的。吉兰又说道,与此同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通过也让各公司避免在美国上市,纷纷转向伦敦和其它地方的交易所上市,从而避免美国法律中的某些条款规定。
他强调说,由于不同的国家遵循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各国、各公司将继续呈现出各自的地方特色。吉兰认为,历史、法律、政治和经济这些复杂的因素混杂在一起,共同决定了公司前景的发展方向。因此,全世界的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结构是变化万千的。他还特别提到,“我们仍能看到,分布在世界各角落的公司依旧我行我素,因此,国与国之间的众多差异乃是常见现象。”
据吉兰说,在对美国模式进行演变的国家里,各公司通常都有广泛而多样化的股东基础,银行、政府和其它利益集团很少向公司投资。与此相反的是,在欧洲,股东的数量更少,但持股更多,银行的交叉持股通常要求在董事会中享有代表权。而在德国,工会的社会作用远比在美国要重要得多,它们早已在公司治理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通过公司治理反映了它们的社会地位。
在亚洲,以多样化的商业团体为基础的公司结构连同银行的交叉持股共同推动了国家经济,在短短几代人的时间里,国家的经济支柱就从水稻种植转向了先进而尖端的制造业。因此,这些国家并不会心甘情愿地去改变这样一种运作如此有效的制度,这一点也不足为奇。
吉兰认为,不同的治理体系适用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全球投资者将受益于多样化的治理结构,而这些不同种类的治理结构或许能够真正地提高公司绩效。
例如,他谈到了日本的体系,传统的日本体系以管理董事组成的庞大董事会为特征,该体系或许对从事需要长远眼界的资本密集行业,如汽车行业的公司来说是真正行之有效的。美国的体系更独立于管理层,也更加灵活,为新兴企业和创新企业,如那些扎根于硅谷的企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他说:“采用同一种体系并非更佳方案,这要取决于我们所谈论的话题。有些人认为,在一个均匀统一的单调世界里,我们会变得更好;这整个想法不会成为现实,因为这不符合世界的运转方式。但是,即使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否会喜欢这种想法也还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投资者获取丰厚的回报源于各种差异,这些差异通过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表现出来。一些投资者只想做低风险的安全投资,而另一些投资者或许会被较高风险的公司所吸引,因为做这种投资更有望获得丰厚的回报。吉兰说道:“投资者希望的是规则保持不变,不要发生出人意料的变化。即使美国和日本的规则有所不同,他们也能加以应对,但前提条件是规则不会突然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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