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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获得授权的专利案例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6-10-8
交易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这个专利已在我国获得授权,我国商业银行今后在利用电子平台开展有关证券代理业务时,必然会受到这些权利的困扰。

 

案例2:

“电子货币系统”是美国花旗银行在我国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商业方法类专利。
    “电子货币系统”和前期介绍的“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与操作该系统的方法”明显不同。国内银行对“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与操作该系统的方法”中所描述的技术方法比较容易理解,一些银行也开始着手类似业务处理流程的尝试,因而其影响是比较现实或者说是可以预见的;而“电子货币系统”对国内银行来说,基本上没有涉及,其影响还难以预见。这个案例反映了外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对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商业方法专利战略的重视。花旗银行在难以预见电子货币在中国发展前景的情况下,按照其全球同步申请的策略,在美国申请了相关专利后,迅速在其它国家也提出类似申请,依据专利保护优先申请的原则,占据有利地位。除此之外,这个案例中的电子货币系统原理上并不复杂,但在其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使用了大量显得很“技术性”的语言,体现了在国内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时撰写申请书的技巧性。这两点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专利简介]
    花旗银行的“电子货币系统”,顾名思义是一个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转账与管理的系统,是90年代后期出现的一种新型支付工具。电子货币是电子媒介手段,是一种特殊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同时兼有“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两者属性的混合物,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
    要使用电子货币,就必须有电子货币的发行者。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纸币不同,纸币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中央银行承担其发行的成本与收益;而电子货币的发行,从目前的情况看,既有中央银行,也有一般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而且更多的是后者。电子货币发行的这种市场化、商业化机制,使得电子货币本身并不是“法币”,不能强制性地被接受和流通,由此就产生了电子货币流转、支付、会计处理和赎回等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有机的发行与管理系统,花旗银行的“电子货币系统”就是一个涉及电子货币发行、支付、清算、对其它支付工具(如通货、支票、银行卡等)的替代,以及账务处理等方面内容的综合系统。按照花旗银行“电子货币系统”专利说明书的描述,该“电子货币系统”是一个可以在无银行系统介入的情况下,付款人和收款人可以进行一般支付结算的“经济性汇兑交易”作业,并且又能控制对个人付款程序的一种系统。换句话说,该系统是允许交易双方在“离线”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不需要联接银行的计算机进行一系列的身份、账户验证)就能实现支付结算的系统。同时,该系统也可以被大型组织用作任何数额的商业付款,且比现行的“电子资金转账”(EFT)系统更具优越性。
    [分析]
    花旗银行“电子货币系统”的发明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圈地”式的专利,传统上不可能获得专利授权。
    但是,由于电子货币在网络经济和现实生活中的运用面临一些问题,其发展并不像在90年代初期人们预计的那样快。花旗银行在设计其“电子货币系统”时,假定电子货币会在更大的范围内使用,该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会逐步应用起来。但是,由于电子货币的发展不尽如人意,该系统的许多组成部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也就是说,这种“电子货币系统”是一个如何管理电子货币的综合思路框架或一个综合设想。传统上,这种主要体现为“思路”或“设想”的发明,被认为是“抽象的思维”,不属于可专利的对象。但商业方法专利出现后,这种思路或设想与各种技术性手段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可专利对象,被授予了专利。
    同时,由于这种发明体现的主要是总体设计框架,其权利要求就只能以实现设计目的的各种方法为主。在花旗银行的权利要求中,虽然也涉及了不少装置和技术方面的内容,但这些装置和技术是实现电子货币发行、交换、支付、清算与安全管理的各种方法的手段,其中不少装置和技术仍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人生产或使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部分装置已经显得过时,今后也不会有人按照该系统中描绘的技术细节去制造这些装置。
    而且,由于主要的权利要求涉及的是各类有关电子货币发行、运营和管理的商业方法,其覆盖范围之广不难想象,涉及到了电子货币流通的方方面面。
设计该系统和该系统中所应用的各类商业方法的理论基础和依据,大部分不是花

[ 责任编辑:半只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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