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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卫战:不可忽视的离职面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8-2-25

国外企业待过一段时间的海归派纷纷回国就职。这些人带来了国外所任职的经验,成为一些国内企业选才的对象。殊不知,这些经验如果使用不当,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伤害。
  
  以台湾为例,很多在美国的华人回到台湾去创立高科技企业,大部分人带着技术来到新企业,但事实上他们跟前雇主的商业秘密没有理清,当他们的产品销售到海外市场时,便遭遇了美国的诉讼,有的被判赔偿,有的甚至被判刑。
  
  对此,很多引进海外人才的企业,应该熟悉西方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美国为例,它在1996年制定了《经济间谍法》,该法案中包含了美国联邦调查局所谓的秘密侦查的程序,允许侦察员伪装成掮客主动来找潜在的买者,引诱你对(技术转让的)交易发生兴趣,发生兴趣以后到国外某个地点进行洽谈。
  
  “事实上,由于东西方文化的不同,大家对程序的认知存在很大的差异,很容易误陷这个陷阱。”
  
  除了谨慎用人之外,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也是其中的要义之一。企业在跟国外谈技术合作的时候,有时候要去注意一下对方关于商业秘密部分的法律规定,尤其要特别留意一些相关的程序。
  
  除了企业针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目前问题的多发区也开始表现在与交易对象的处理方面,这些交易对象包括企业的客户、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其他类型的合作伙伴等,由于“合作”的需要,他们也了解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构成“泄密’雷区。
  
  一项重要提示是:用保密契约来规范双方关系是必要的,但要清楚保密契约只能算对双方起到一个内部的规范,事实上不能够保证对方不会违反保密契约,更不能保证对方的赔偿能力。在与交易对象的处理方面,一定要坚持揭露原则,考量揭露的必要性,在商业合作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把公司的商业秘密做一个揭露。
  
  另外,目前跨国公司慢慢有这样的一个趋势:很多人负责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企业的很多合作伙伴可能是委托制造,也就是说,企业的合作伙伴往往还会把企业的商业秘密揭露给受委托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跨国公司在寻找合作伙伴或进行初次委托的时候,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是对方本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不是周到,同时,在国际合同里也会看到,委托者会来查或者了解关于公司的商业机密的制度和保密措施。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国内企业借鉴。
  
  不可忽视的离职面谈
  
  一个企业所实施的商业秘密的管理计划,往往因为企业组织的大小和整个的产业链的不同,而需求有别,但基本点是相同的。
  
  首先,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企业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悉的有着商业价值的信息。因此,商业秘密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避免流失、避免被窃盗。在这个目标下,企业必须要告诉员工公司有哪些重要的资讯属于商业秘密,鼓励和提醒员工小心。
  
  因为有些商业秘密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对商业秘密、对法律不太了解,不知道他的所做将来会构成所谓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所以,企业有责任对员工进行告知。
  
  员工离职前的面谈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面谈时,必须提醒员工企业有哪些商业秘密的程序,并作相应的记录,这样一方面可以规避员工无意间泄密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必要时可以作为公司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的证据。在离职员工的处理方面,美国的做法也非常值得借鉴,在美国,由于员工再次找工作往往需要前老板的推荐信,所以公司通常知道它的离职员工将去哪里就职,还会发一个函给离职员工将要就职的公司,提醒这个员工在原来公司的情况。
  
  其次,管理的原则要简单有效,而太过于复杂的程序比较难于被员工遵守。
  
  有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会造成一些工作上的不便,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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