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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辞职书遭天价索赔,最贵员工终于辞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8-1-23

业秘密,并且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可能支持用人单位提出的,在普通人看来是“天价”的索赔要求,但这个数额一定是在合理范围内的。
  
  具体到北京这个“天价索赔”案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的索赔要求不可能得到支持。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人单位用“天价索赔”来限制一个普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并非理性行为。
  
  当然,此案也暴露出现行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着一些漏洞:
  
  首先,在劳动者合同解除权问题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规定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个条件,是出于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调整和安排工作任务的考虑,这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必须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满一个月,这中间如出现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安排工作交接、劳动者工作也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况时,应该怎么办。而同样是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的条件可以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我们先不去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仅从程序上看,显然用人单位多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选择。
  
  其次,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我国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该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受到了许多质疑。本案中,一个普通员工的辞职,经历了这么多程序,这么长时间,这么多波折,也算是一个注脚吧。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应该提醒劳动者,注意根据现有劳动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辞职程序,尽量合法地度过“30天”,哪怕是“委屈”自己一个月,也会比此案中唐德连遭遇的麻烦省心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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