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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别经典区域管理时代
作者:WWW.8BIO…    文章来源:中华管理在线    更新时间:2006-5-6

为29元,如此双方陷入降价泥潭。管理人员在以上商业推演后顺理成章地将价格的糜烂归罪到“跨区作业”。在这轮降价潮中,b、c经销者的利益首当其冲,生产者看来并不赔本,于是在打击“窜货”时,振振有辞地认为这是保护经销者的利益。但是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跨区作业”,而是政策本身激励了价格战,因为所有人都是利己的。商业实践已经意识到这点,开始逐步改进返利政策,比如取消返利等级,模糊返利率,但是由于经济生活中立法漏洞和非法活动日盛(倒卖税票等),使价格因素依然是困扰经销者的主要压力。

 四、严惩跨区经销,岂不是“作茧自缚”?

  生产者对付“窜货”通常有两种重要方式:一个是扣押保证金,另一个是有奖举报,高价回购。先来参考南京某医药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规定:丙方(二级经销者)必须严格在协议规定的经销区域内进行销售,乙方(一级经销者)若发现丙方存在跨区域经销行为,查实后,第一次扣下丙方保证金的10%,作为乙方对丙方的处罚;第二次扣下丙方保证金的20%;第三次扣下丙方保证金的30%,依次类推,直至单方面取消丙方的分销权。这条规定的出台是希望通过提高经销者的“窜货成本”来控制跨区销售。保证金损失与预期收益之间的衡量,会影响经销者的决策取向,保证金损失≤预期收益,“窜货”继续。再看第二种招式:如果在A区域发现B区域的产品p,A区域举报方先买回作为依据向生产者举报,生产者核实后,要求B 区域一级经销者按协议规定价格回购,且生产者取消p的相应奖励制度(如B区域没有享受p的相应奖励,生产者从B区域其他奖励中扣除同等奖励额度),奖励给举报者,事后追究“窜货”责任。这条制度不仅提高了经销者“窜货的货币成本”,而且增强了“防窜”的监督势力。如此不遗余力的防范并打击跨区经销,生产者果真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吗?笔者将通过两个博弈论模型来阐述这一问题。


  图5是厂商博弈图。前提假设市场不饱和。当双方都禁止跨区销售时,生产者为区域市场制定80 指标,经销者经过努力最终完成;当生产者禁止而经销者允许时(默许或不作为许可),经销者通过跨区作业,完成120,超额完成50%;当生产者允许而经销者禁止时(网络基础差或辐射能力低),生产者单方面提高市场销售指标到100,经销者非常努力才完成任务;当双方都允许时,经销者实际完成150,超额完成50%,但是在生产者最高市场预期指标基础上的增长。我们可以看到,在生产者禁止跨区销售的条件下,经销者最优的选择是允许“窜货”;在生产者允许跨区销售的条件下,经销者最优的选择依然是允许“窜货”。如此我们不难理解经销者为何屡“窜”不止。笔者最需要说明的是,生产者在博弈过程中,并未明白允许“窜货”比禁止收益更大(销售从120上升为150),放弃区域管制是均衡的结果。

  分析进一步深化,作为生产者,利益最大化不来源于一个市场的起色,笔者引入第二家经销者,通过两商博弈来指出生产者的利益所在。图6是商商博弈图。假设两个市场容量都不是饱和的,经销者的利润预期相同,可支配资源大体相当。两商同时禁止跨区作业时,各自完成销售指标80;当任何一方单


  方面向对方区域渗透时都可能导致对方利益受损,应对挑战的办法要么进行保护,要么向对方区域反攻,市场条件下,合理的做法就是“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对攻的局面形成是可控的,市场机制对过度对攻自然形成调配,经销者在物流成本、人力成本压力下不可能无限扩张,其跨区经销利益最终会稳定在某一数据,这就是博弈的均衡点,也是利益最大化的结果。生产者的收益等于A、B经销者收益之和,从以上博弈中可以看出,当经销者同时允许跨区销售时,生产者利益实现最大化。

  既然“窜货”对生产者有利,为何生产者依然充当了“区域管制”的守护神?其中重要一点是把问题归咎于竞争(或者说归咎于经销者对利润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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