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立法在2004年内出台一度被视为“板上钉钉”。一方面,早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三天,当时的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司长张德霖、贸易司司长黄海就明确表示,将在加入WTO后的三年中,充分考虑世贸组织成员意见,就直销问题立法;另一方面,2004年2月9日,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宣布:“中国有望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律。”而直到春鸡报晓的今天,备受世人关注的中国《直销法》前景仍然未见明朗。
21世纪是速度经济的时代,中国可以吸取他国直销立法发展历程中的经验,但在15年的酝酿中,市场的差别也暴露出各种典型的问题。虽然不会影响到直销立法核心的规则,但延缓了我国《直销法》出台的时间。
其一,直销与传销的认知模糊。在英文中,“直销”和“传销”是同一个词:“DirectSelling”。按照计酬方式的不同,直销又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习惯于将“单层次直销”称为“直销”,而将“多层次直销”称为“传销”。但在国际市场,二者都统称为“直销”。
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收入水平都很低,目前国内存在很多重要的分销模式。人们对着直销行业的认识也有不同,有人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先进的营销工具,也有人把它作为一种敛财的手段。他国能很顺利地立法,但是中国直销立法要思考的问题可能会很多,既要考虑到营销的创新又考虑到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既要到考虑先进的生产力的层面又要考虑到不健康的甚至会被利用的层面。
其二,在我国,人们对直销的基础概念尚不明确直接导致了行业运作方式的纷繁复杂,出现了政府管理的不知所措。实际上,中国从事直销行业的人五花八门:既有外资企业,也有国内比较有实力的企业,还有一些中小企业。直销立法相关法规共包括《直销管理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和《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从如此立法框架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对于直销立法是放管并重,可谓煞费苦心。政府主管部门一度寄希望于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从起点保证直销行业的纯洁性,从而避免市场放开后出现大乱局面。然而直销立法相关内容曝光后,在很多处于灰色地带的直销企业中却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不拿牌比拿牌要好”。按照他们的逻辑,由于门槛过高,不容易进入,反倒不如继续“灰色生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传销原来常用的诈骗手法发展到现在也早已变得错综复杂,我们平时所见到的收取高额入会费、把受骗人员聚居在一起进行诈骗的手法,已经是最为愚蠢和最为初级的手法了。现在更加具有多样性、欺骗性、隐蔽性和变异性等特点。例如,过去高额入会费一直是辨别金字塔欺诈的重要特征之一,而现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只收100元左右入会费的组织。现在的传销存在严重的“变异”问题,组织不断研究相关法律和消费者心理,往往会有针对性地设计出新的诈骗手法,并且往往还会有相应的理论支撑,以使自己看起来更具合法性。
中国直销立法要充分考虑协调好企业与国家的关系,解决税收的问题,企业准入的门槛问题,企业从业人员的规范问题以及如何在直销的概念上正本清源,如何确定直销的法理基础还有如何在行业运作中确立直销的地位等专门课题。“水至清则无鱼”。的确,“直销”和“传销”从形式上确实难以区分,但规定过于清晰、死板也不利于有关部门执法时把握伸缩空间。直销法由此处于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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