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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式“设局营销”需要规制(第2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8-4-22


  其次,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违背了市场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规制。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当然也适用于合同行为。
  
  该原则一方面可以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具有填补法律空白的功能,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遇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是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新形式,即使无法援引现成的法条给予规制,也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违法或者行为不正当。
  
  再次,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在交易中对客户存在着骚扰和一定程度的精神控制,应当受到有关人权保护法规的规制。“设局营销”因为要设局,需要对客户不断地提出“邀请”。不管客户心情如何,是在开会还是在休息,召唤者就频繁打电话。客户接受“邀请”,需要调整工作计划,来了以后又不是那么回事,工作就受到了干扰。客户入局之初的意向与终局时得到的要约存在着很大反差,有些客户签约虽然是自主的,但是身陷“局”中,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控制,有身不由己之处。这都是对客户人权的侵犯。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是市场竞争的歧途,应当依法给予规制和规范,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和打击。目前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要加强行业自律,提倡公平竞争。“设局营销”直接涉及的虽然是消费者或者客户,但是其不规范的运作会让消费者或者客户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对“设局营销”者所在行业产生戒备和抗拒,扰乱市场。既然“设局营销”是竞争的歧途,通过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营销是必要的。二是普及消费者的“识局”能力,提高维权意识。社会媒体应当在这方面贴近生活,多披露营销骗局,加大宣传力度,对“设局营销”加强舆论监督。三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设局营销”中的广告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对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加强综合治理,不可放任不管,姑息迁就。至少政府机关的会场、礼堂不能向“设局营销”者出租,以免为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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