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仅2000年1月到2003年6月,全国地方有10304名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
公务员“下海”
因“鼓励”公务员下海,一个名为《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的“红头文件”5月22日在河南商丘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自上世纪80年代公务员开始半遮半掩“下海”以来,90年代掀起了第一轮公务员“下海”潮,如今这一现象已司空见惯,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逐步多了起来。对公务员“下海”,政府应当积极鼓励还是持中立态度?“下海”的去向是否应当有所限制,是否都应当获得补偿?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回望公务员“下海”20年,有关专家表示,《公务员法》第13条和《公务员法》生效前调整国家公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条,都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有申请辞职的权利。但公务员辞职创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关部门应当对此加大研究,制定更为细致、符合现代政府职能理念的法律规则,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质量。
引子
商丘市某机关公务员小顾最近正经历一场思想斗争:领取一笔补偿金后辞职下海,或者在目前这个工资不高但工作稳定的单位继续工作。何去何从?他有些拿不定主意,“下
海经商,一是没有什么挣钱的门路,二是能领到的补偿金也不高。我工作才三五年,按照规定只能领到几万块钱,干什么生意都不够啊。要是留在单位,好好干工作,以后还有提拔的可能。”
在商丘市,像小顾这样正在犹豫或观望的公务员不少。今年5月商丘市出台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让全市范围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对自己以后的职业规划有了重新考虑的念头。
这个规定,是在今年5月22日商丘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思想大解放、经济大发展、全民大创业”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出台的。按照这个规定,商丘市公务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带头创业。”公务员辞职创业,可按照其本人“工龄×5×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卫生教育系统除外)辞职者,补偿标准为“工龄×3×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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