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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可能和谈成功的最终条件(第5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8-4-23


  第二部分:政治部分
  
  一、协议生效后,大陆,台湾,以及港澳现行政府均降格为地方政府。中华共和国另外成立一个新中央过渡政府。行使职权50年。
  
  二、新国家政府成立后十年,现在由大陆政府行使的中央政府对港澳的管理权利改由新中央政府管理。
  
  三、新中央政府以港澳为一方,大陆和台湾为另外两方组成一个国家议会。议会组成成员数量比例按三方GDP比例组成。比如大陆GDP为1。1万亿美元。台湾是0。46亿,香港澳门是0。21亿。这样中华议会可由大陆出110人,台湾出46人。港澳出21人。
  
  四、新中央政府议会成员按中央选举法,用民主公开方法选举产生
  
  五、新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各地方政府按各自GDP比例上缴。
  
  六、新中央政府主席可由三方轮流担任。任职时间比例可按三方GDP比例决定。
  
  七、50年过渡期间,两岸三地各自实行现行政治制度。但应在各自选择速度和方式的基础上,向民主,人权,新闻自由,公开民主选举和三权分立方向做渐进改革。
  
  八、国家保护公民人权和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九、国家50年后过渡为:多党,民主共和国体制,。(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经国家议会同意延长过渡期)实行市场经济,宗教信仰自由,新闻自由。和人员自由迁移。
  
  十、50年后,有中华共和国政府在对等的基础上逐步接管各地方政府的军事,外交,和国家权利。
  
  第三部分:经济部分
  
  一、50年过渡期间,两岸双方各自使用原有货币。但十年后发行一种两岸三地三地通用的货币。50年过渡期后所有地方货币停止使用,全国使用统一货币。
  
  二、关税,地方法规,人员流动,资金流动,股票市场,等问题均按第一条原则精神实行50年过渡到完全统一。
  
  三、过渡时期两岸三地应逐步减少经济障碍。向实行三通,降低关税,逐步减少资金和人员流动障碍方向努力。50年后做到两岸以及港澳经济完全一体化。
  
  第四部分:文化部分
  
  一、过渡期以及过渡期后,两岸均可以保持地方文化特色
  
  二、过渡期间两岸应向促进文化交流方向努力
  
  三、50年过渡期后两岸应在协商基础上实行一种统一汉字。
  
  四、两岸均不得搞由政府出面的”去中国化”活动。各地方政府是否搞了”去中国化”由新中央政府议会认定。
  
  五、过渡期内应逐步过渡到两岸三地均可以在对方管辖区内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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