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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为何成了敛财工具(第2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4-18


  纪委书记曾锦春手中握有“双规”权,而“在实际操作中,双规对象没有界线”,按照规定,纪委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并不局限于党员。这就是说,曾锦春的“双规”可能落到任何人的头上,只要他愿意。于是,一个设计中的“反腐利器”,变成了一条腐败的大道,“双规”反腐只是想象中的效果而已。
  
  有人注意到,纪委的工作受同级党委的监督,但在彬州,市委书记李大伦自身不干净,导致了曾锦春实际上不受监督。这一种解释,可能会把“双规”变成腐败通途的问题个别化。就算李大伦没有腐败,难道他就一定可以使曾锦春受到监督吗?他们是同僚,是战友,一般来说,监督不是他们工作的常态。
  
  或者有人会说,如果有上下级监督,曾锦春就可能不至于犯下几千万的腐败大案。那么,省纪委对市纪委有没有上下级关系,三次调查的结果又怎样呢?
  
  权力系统内部的监督构架,必然不能解决权力系统自身的腐败问题。这种权架既要面临永无止境的“谁来监督纪委”、“谁来监督审计”之类的问题,又无法保证纪委、审计等部门能够担起真正的监督大任。前一个问题,类似于寻找监督的上帝,而这个上帝在权力系统内永不存在;后一个问题,则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普通意义上具有“战友情”,容易结成官官相护的网络,而非真正的监督关系。
  
  曾锦春案件虽然情节具有震动效应,所揭示的道理却仍然简单,清洁权力,不只需要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而且需要开辟公开的社会性监督渠道。公民的位置,不应当是充当权力的受害者、沉冤得雪后放鞭炮庆祝的苦难人。公民应当可以通过各种社会性渠道,随时去公开表达对权力的怀疑,公开揭露权力腐败的蛛丝蚂迹。没有公民权利的高扬,可能会有权力的分肥,但永远不能保证有权力制约。权力制约不只是权力机构之间的牵制,它的前提是公民权利处在至高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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