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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要不要缴社会保险(第2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8-4-16


  很多单位之所以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确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图逃避法定义务,但也不可忽视现在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入职一两个月公司觉得不合适被辞退或主动离职的事例相当普遍。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规范。
  
  笔者认为,一个公司要正常良好运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公司在坚持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下,通过建立人力资源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和制度,使得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加上拥有一支专业化程度高的人力资源队伍,从规模化的招聘、入职,到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甚至应对员工离职都有高效人士的专业支持。我们在招聘新员工时,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职位职能的不同约定有或没有试用期。与此同时,我们会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认同教育,加强这些新员工对公司的向心力,即使有些新员工表现的不是很理想,我们也会多次提供机会,帮助他提升,从而争取尽可能多的留住合适的员工。
  
  劳动法世界首席顾问魏浩征: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劳动关系建立后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缴纳社会保险应该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却提出,他们并不认为试用期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尤其是实践操作中试用期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
  
  用人单位要彻底抛弃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想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无劳动合同即无所谓试用期。若是单位与员工仅仅签订了试用期合同,那么试用期合同将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试用期将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上述不签合同或者是签试用期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单位都是不利的。对此,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惩罚力度更大。
  
  因此,值此《劳动合同法》出台之际,我们提醒有关用人单位,依法实行试用期制度,否则,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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