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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要不要缴社会保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8-4-16

  案件回放
  
  某酒店与卞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酒店人事主管与之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卞某同意了。在卞某工作1个月后,该酒店以卞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卞某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
  
  为此,卞某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是: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点评:
  
  联想集团华东区总部行政人事总监曹金昌:
  
  从劳动法规定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不可以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实践中的操作,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是在15日前入职的,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15日以后入职的,如果在月底前离职,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我们公司的做法是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践中,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可能会造成断档期,所以建议国家法律应该给予明确规定。
  
  携程旅行网高级人力资源总监施琦:
  
  本案例中,酒店的做法明显有误。虽然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是子母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因此,口头约定试用期也应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和员工之间同样具有法定劳动关系。因此,在此期间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说一定要有劳动合同才需缴纳社会保险。另,酒店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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